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资料抄送劳动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