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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