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取得劳动报酬; (三)休息和休假;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六)参加和组织工会; (七)参与集体协商;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