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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