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 (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五)参加社会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