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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