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