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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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审计...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财经法律、...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同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自任期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开始实...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不得对其任命新职。\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任期经济责任审...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和其他...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 被审计...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企业的下属国有企业按照下管一级...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送的国...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委托社会审计组...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实施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开始实施。 任期内...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不得对其任命新职。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被审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法定...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任期经济...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特殊...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在提交实...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在提交实施审计的机构前,应...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的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的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mark}、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对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认定,有...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对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认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审计认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审计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批评,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五...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计认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三年内...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审计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批评,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不实或虚假审计报告,或对审计中发...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审计报告,或者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