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监察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