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