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 被审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