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送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情况,制定并执行审计计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审计结果等审计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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