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