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