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的; (三)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 (四)企业破产、解散的。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