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3.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