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3.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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