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 (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在审计中,为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