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自任期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开始实施。 \ 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而离任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实施。 \ 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或者破产、解散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实施。 \ 在开始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