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不得对其任命新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