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同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