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