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在提交实施审计的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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