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经决定审计的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