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责任书; \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 (四)资产、负债、损益等有关资料; \ (五)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 (六)其他有关资料。 \ 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