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的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由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由其向决定审计的单位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决定审计的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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