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 (二)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 (三)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 (四)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 \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