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对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认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