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