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