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