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