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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