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