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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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条例签订出让合同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对出让的土地权属、开发及配套设施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签...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出让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至少在拍卖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深...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下列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竟投者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不能交付定金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土地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使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业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中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土...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关申请文件...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下列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时,土地管理部门按本条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属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土...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地项目及减免数额向...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用地,土地使用者需出租、转让、抵押或与他...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土地使用者不得...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土地灭失...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条 出现前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应自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提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曰内与土地管...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复查不符合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的,土地使用者除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土地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申请用地、签订或者履行出让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撤...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请补办出让手续。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