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