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对出让的土地权属、开发及配套设施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签订出让合同前十日内提出异议。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已交付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