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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