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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