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至少在拍卖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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