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