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竟投者领取有关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下列规定主持拍卖活动: ( 1 )简介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 2 )公布拍卖起叫价以及每一次应价增加数额; ( 3 )竟投者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 ( 4 )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报价数额而没有竟投者再应价时,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四)竟得人应即时向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余额应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工业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余额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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