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不能交付定金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幅土地另行拍卖,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差额部分由上述违约的竞得人负责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