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