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