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申请用地、签订或者履行出让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暂扣有关许可证件或者收回土地使周权的处罚: (一)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文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处分土地使用权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