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