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曰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