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请补办出让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