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应自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径为注销登记。 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由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径为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