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年期,给土地使用者以相应的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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