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提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下列原则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答复: (一)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不予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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