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转让行为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